销毁电报罪如何处罚?




一、如果犯了销毁电报罪怎么办
1、行为人犯弃电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销毁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销毁电报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擅自拆除、隐匿、销毁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盗窃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侵犯本罪和通信自由罪的界限有哪些?
这些都是主观有意构成的,客观上实施了私有化、隐匿、销毁行为。 区别如下。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政工作人员构成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邮政部门的正常活动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对象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 此外,侵犯的对象也不完全一样。 本罪的侵害对象为邮件和电报,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侵害对象仅限于书信,范围比前者小。
3、客观要求不同。 本罪以利用职务为要件,渎职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与行为人职务无关。 邮政工作人员不利用职务之便私有化、隐匿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但本罪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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